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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16 22:02:16北京警察學院


高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人才招錄培養(yǎng)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5〕106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局)部署要求,結合北京警察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本、?普猩鷮嶋H,為規(guī)范學院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層次公安專業(yè)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接受考生、社會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四條學院全稱:北京警察學院;英文全稱:BeijingPoliceCollege。

  第五條辦學類型及層次:公辦普通高等學院,包括大學本科,學制4年;大學?疲ǜ呗殻瑢W制3年。

  第六條學院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qū)南口鎮(zhèn)南澗路11號。

  第七條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舉辦者、北京市公安局為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為教育主管部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院主管院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院領導及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普猩ぷ鞯某TO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普猩娜粘9ぷ。

  第十條學院設立招生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監(jiān)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院紀委,對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jiān)督。

  第四章招生專業(yè)和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招生專業(yè)

  (一)本科專業(yè):偵查學、治安學、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zhí)法、交通管理工程、警犬技術。

 。ǘ⿲?茖I(yè):警犬技術。

  第十二條學院公安專業(yè)招生計劃按照定向原則編制:

  (一)根據(jù)市局會同有關政策主管部門提出的由學院進行培養(yǎng)的公安專業(yè)人才需求情況進行編制;

  (二)考慮公安的職業(yè)特殊性,招收女生的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5%。

  第十三條招生計劃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審議后,報市局、市教委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學院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招生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學院公安專業(yè)招生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心理測試和考察工作由市局統(tǒng)一組織實施。志愿報考學院的考生,均須參加由學院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心理測試和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心理測試或考察結論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學院錄取。

  第十五條報考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ㄈ┲矣谧鎳⒅矣谌嗣,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ㄋ模┚哂休^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ㄎ澹釔酃彩聵I(yè),志愿從事公安工作;

 。┢胀ǜ呒壷袑W畢業(yè);

 。ㄆ撸┠挲g為十六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未婚;

 。ò耍┧枷胝嗡刭|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招生政治條件;

 。ň牛┥眢w、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招生體檢標準。

  第十六條招生對象:招收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的考生。

  第十七條政治條件:

  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考生本人必須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思想進步,品德優(yōu)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勇敢機警,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并通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河蟹磳λ捻椈驹瓌t和改革開放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有其他不適于做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八條體檢項目和標準:

  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2019年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砀撸耗行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ǘw重:男性體重指數(shù)(單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間,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ㄈ┮暳Γ簡蝹嚷阊垡暳4.8及以上。

 。ㄋ模┥X:無色盲、色弱。

  (五)其他:兩耳無重聽,無口吃,嗅覺不遲鈍,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紋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無傳染病,肝功化驗指標須在正常范圍內;思維敏捷,心理健康。

  第十九條體能條件: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如下:

 。ㄒ唬50米跑?蓽y次數(shù):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ǘ┝⒍ㄌh?蓽y次數(shù):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ㄈ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shù):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ㄋ模┮w向上(男)/仰臥起坐(女)?蓽y次數(shù):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條心理條件

  聘請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專門機構,組織考生進行心理測試,心理測試結果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一條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心理測試具體標準和要求以招生當年公安部下發(fā)的文件為準。

  第六章錄取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學院屬提前錄取院校,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學院錄取安排在本、?铺崆芭芜M行,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在后續(xù)批次被其他高校錄取。錄取通知書均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達考生,同時通過學院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各專業(yè)選考科目:本科專業(yè)偵查學、治安學、涉外警務、公安管理學、警犬技術專業(yè)選考科目為“思想政治”;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zhí)法、交通管理工程專業(yè)選考科目為“物理和化學”。?茖I(yè)按照語文、數(shù)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進行錄取,不涉及選考科目。

  第二十四條本、專科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不低于北京市高招辦統(tǒng)一發(fā)布的本科批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和?其浫】刂品謹(shù)線。報考學院本科涉外警務專業(yè)的考生,高考英語成績需達到95分以上(含);報考學院?茖I(yè)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合格性考試“政治”和“信息技術”兩門成績須達到“合格”。

  外語語種要求:學院只開設英語語種的外語公共課。

  第二十五條學院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對考生從高考分數(shù)、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心理測試六個方面進行全面考察,擇優(yōu)錄取。

  分專業(yè)錄取時堅持分數(shù)優(yōu)先的原則,對于第一志愿所報專業(yè)均未能錄取且又不服從專業(yè)調劑的進檔考生予以退檔。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院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專業(yè)錄取時不設專業(yè)志愿級差分。在投檔分數(shù)相同的情況下,優(yōu)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高的考生。選考“思想政治”科目專業(yè)組的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shù)學、外語、選考三科總成績;選考“物理和化學”科目專業(yè)組的考生依次比較數(shù)學、語文、外語、選考三科總成績。所有專業(yè)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yè)調劑,將按投檔分數(shù)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yè),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yè)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另外,學院認可北京市當年招生工作規(guī)定中的照顧加分項目。

  若第一次投檔生源不足,剩余計劃將進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錄取規(guī)則及確定專業(yè)方法與前一致。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后1個月內,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學生的檔案審核、政治復審和體檢復查。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有關情況上報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高招辦,并及時核查問題,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入學

  第二十七條學費、住宿費標準:

  本科:偵查學、治安學、涉外警務、公安管理學、警犬技術專業(yè)4200元/年;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zhí)法、交通管理工程專業(yè)4600元/年。

  ?疲壕夹g專業(yè)4200元/年。

  本、?谱∷拶M標準:750元/年。

  第二十八條獎勵與資助: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伙食補貼;學院為德、智、體、美、勞綜合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學生評定相應等級的獎學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按國家規(guī)定申請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第二十九條學生待遇及管理: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集中住宿,統(tǒng)一著人民警察制服,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八章畢業(yè)與就業(yè)

  第三十條按學籍管理規(guī)定,學院為在修業(yè)年限內,完成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yè)要求的學生頒發(fā)畢業(yè)證書,本科生按規(guī)定條件授予學士學位。按照《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人才招錄培養(yǎng)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5]106號)的有關規(guī)定,學生畢業(yè)時可參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畢業(yè)生的招警統(tǒng)一考試,并經考察、體檢、心理測試和體能測評,符合人民警察錄用條件者,由市局擇優(yōu)錄用。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學院以往有關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制度規(guī)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相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招生咨詢電話、學院網址、招生辦電子郵箱及公眾號:

  聯(lián)系電話:(010)89767080

  監(jiān)督電話:(010)89768421

  學院網址:www.bjpc.edu.cn

  招生辦電子信箱:bjpczhaoban@126.com

  微信公眾號:北京警察學院招生辦公室

  快手公眾號:北京警察學院

  抖音公眾號:北京警察學院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北京警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北京警察學院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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