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立法規(guī)定城鄉(xiāng)居民事故死亡賠償“同命同價”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28 14:29:33
摘要:作為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權責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于2008年12月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
同樣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車禍中同時喪生,兩個擁有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這些被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案例,讓我國現(xiàn)行死亡賠償標準屢遭質疑。今天上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shù)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作為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權責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于2008年12月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
目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這個司法解釋確定了城市和農村兩個賠償標準,而城鄉(xiāng)收入差別巨大,因而出現(xiàn)了賠償數(shù)額上的巨大差別,導致“同命不同價”。
近幾年來,面對質疑,一些司法實踐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價”。今年5月9日,江蘇無錫錫山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4名安徽農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案,4名農民工獲賠各種費用240萬元。如果按這4名死者戶口所在的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10倍。法院最終確認,死者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經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賠償可以按上海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今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專題法律講座中,首次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示:“立法時傾向于原則適用統(tǒng)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統(tǒng)一標準不宜以城鄉(xiāng)劃界,也不宜以地區(qū)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xiāng)、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tǒng)一標準。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fā)生人數(shù)較多傷亡的情況,可不考慮個人差異,采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今天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表示,草案前兩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指出,死亡賠償在許多情況下根據(jù)死者年齡、收入狀況等情形賠償數(shù)額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數(shù)較多時,為便于解決糾紛,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數(shù)額予以賠償,草案應當根據(jù)實際做法增加有關規(guī)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草案二次審議后,廣泛征求了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師協(xié)會、一些地方和專家提出,全社會普遍關注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夠明確而且標準較低,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將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農村和城市進行簡單劃分,“同命不同價”的爭論長期困擾法院審判工作,侵權責任法對此不能回避,應該明確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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