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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死刑復核不因民事問題發(fā)回重審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16:24:3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今天出席“刑事二審程序:難題與應對”論壇時表示,最高法可以在死刑復核程序階段主動介入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民事調解,但不會僅僅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存在問題就讓死刑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

  有學者提問,最高法在死刑復核程序階段能否主動介入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民事調解?對于民事判決已經生效的死刑案件,是否有權進行調解?

  張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很好的問題。第一個,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的時候要不要,有沒有依據進入訴訟調解?附帶民事,法律沒有規(guī)定,因為是調解,就不會強制處分當事人的權利。因此,雖然沒有違法,與法律精神是不違背的,這是兩個前提。因此,為了使死刑裁判能夠有更好的社會效果,最高法院積極地促進能夠在復核過程中把一審、二審沒有解決好的附帶民事問題努力解決好。這應該說是做了額外的工作,現在來看,社會效果、法律效果都不錯。有的審判庭直接做調解工作,道理上程序上早在一審、二審解決了,今后一審、二審能做好的不應該由我們來做,不是不做,而是一審、二審應該做好。

  張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二個問題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對于民事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是不是還要進行調解?我們能夠調解雙方都接受,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實踐中法律上沒有要求也沒有依據對于附帶民事判決生效的,僅僅要做民事調解就把死刑案件發(fā)回重審,不應該這樣。不會因為附帶民事的問題就發(fā)回重審,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問題?可能是一個誤解。案件我們認為不應該是死刑,但是為了爭取更好的效果,我們在不核準裁定下發(fā)的同時有一個要求,高級法院、中級法院要努力處理善后的時候,在做出改判的時候,把附帶民事工作做好,再去調解,再去申請國家救助,給被害人更多的生活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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