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參與國際經(jīng)濟競爭與合作2
來源:高考網(wǎng) 2009-08-11 13:47:02
最惠國待遇:1978年8月,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把“最惠國待遇”定義為“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者與該受惠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物的優(yōu)惠,不低于該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者與該第三國有同樣關系的人或物的待遇。”(見者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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